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新能源厢式运输车辆租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HR202013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得贵路26号福建邮政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先生 0591-8330081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萍 1775020786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18号恩特楼A402
一、更正(补充)事项及内容:
(1)原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第1节技术规范书“一、项目概况:7.4车辆租赁期自车辆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算,至协议终止之日结束(或双方另行约定),最长为5年。租赁协议有效期采用3+2模式,即协议基本期为3年,3年到期,使用单位根据车辆的质量及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决定是否执行剩余的2年协议有效期。”修改为:“7.4车辆租赁期自车辆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算,至协议终止之日结束(或双方另行约定),最长为2年。”
(2)原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第2节商务规范书“2.2 付款方式:2.2.1 协议签订前,乙方须将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各合同包分别为:合同包1中标人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10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50,000.00);合同包2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20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贰拾伍万元整(¥100,000.00);合同包3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叁拾万元整(¥15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伍万元整(¥80,000.00)。”修改为“2.2 付款方式:2.2.1 协议签订前,乙方须将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各合同包分别为:合同包1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00);合同包2中标人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合同包3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捌万元整(¥80,000.00)。”
(3)原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第2节商务规范书“3.3.8乙方负责车辆的质量问题及零部件正常磨损的售后、年审、以及车辆的每年保险及相关服务事项。事故车辆维修以及保养事项须到乙方指定的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负责代为办理所租车辆的保险手续(其中商业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要求为100万以上,驾驶员座位险保险额度要求为2万,及车损险、不计免赔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修改为“3.3.8乙方负责车辆的质量问题及零部件正常磨损的售后、年审、以及车辆的每年保险及相关服务事项。事故车辆维修以及保养事项须到乙方指定的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负责代为办理所租车辆的保险手续(包括并不限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00万元)、车上货物险(不少于20万元)、车上人员险(2人)和不计免赔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4)原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协议第三条 支付、结算及违约处罚“3.2 付款方式:3.2.1 协议签订前,乙方须将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各合同包分别为:合同包1中标人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10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50,000.00);合同包2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20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贰拾伍万元整(¥100,000.00);合同包3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叁拾万元整(¥15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伍万元整(¥80,000.00)。”修改为“3.2 付款方式:3.2.1 协议签订前,乙方须将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各合同包分别为:合同包1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00);合同包2中标人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合同包3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备选人履约保证金捌万元整(¥80,000.00)。”
(5)原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协议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4.4.8乙方负责车辆的质量问题及零部件正常磨损的售后、年审、以及车辆的每年保险及相关服务事项。事故车辆维修以及保养事项须到乙方指定的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负责代为办理所租车辆的保险手续(其中商业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要求为100万以上,驾驶员座位险保险额度要求为2万,及车损险、不计免赔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修改为“4.4.8乙方负责车辆的质量问题及零部件正常磨损的售后、年审、以及车辆的每年保险及相关服务事项。事故车辆维修以及保养事项须到乙方指定的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负责代为办理所租车辆的保险手续(包括并不限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00万元)、车上货物险(不少于20万元)、车上人员险(2人)和不计免赔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其余内容不变。本更正公告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供应商均有约束力。磋商文件与本更正公告有不一致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