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新一代理财与代销业务双录摄像头采购项目公开询价公告

2021-04-28来源:中国邮政网

  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就其“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新一代理财与代销业务双录摄像头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SszCG-2021-0416)项下的货物和服务以公开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询价。

  1.项目概述:本次采购的内容包括双录摄像头260只,具体详见设备技术清单,用于新一代理财与代销业务。

  2.询价内容:双录摄像头260只,具体详见设备技术清单。

  3.供应商资格条件:

  3.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本次采购内容。(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2、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提供承诺书)。

  3.3、供应商须为一般纳税人,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4、供应商必须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并进行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项目。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得分包、转包(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6、供应商在三年内参与江苏邮政及下属机构招标项目中无以下记录:因自身原因放弃采购项目中标的、因自身原因违约或中止合同的(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7、供应商须具有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明(提供加盖生产商单位公章的原件)。

  注:本次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询价文件。采购人须按照“第四章 应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应答将被否决。

  4.询价文件的获取方式:

  4.1、购买/发放询价文件时间: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3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

  4.2、购买/发放询价文件联系人及电话:

  韦宁(18915368666报名),陆彬华(13382103529);

  4.3、投标人若电汇购买询价文件,按附件格式填写《询价文件领取确认表》,发送可编辑的WORD版《询价文件领取确认表》连同电汇底单一并传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zhenghongxing.jswy@chinaccs.cn,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后将电子版询价文件发至《询价文件领取确认表》所填写E-mail中;

  4.4、招标文件每份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4.5、购买询价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套: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人身份证。

  5.应答文件递交时间:

  递交开始时间:2021年5月6日9:00

  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5月6日9:30

  递交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456号苏州邮政大楼阊胥路侧裙房2楼(集邮协会会议室)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询价公告同时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www.chinapost.com.cn)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s://www.chinabidding.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幢10层

  联系人:韦宁(报名)、陆彬华

  电话:18915368666、13382103529

  电子邮件:weiningjswy.jswy@chinaccs.cn

  银行信息:

  开户名称: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三山街支行

  账    号:9558854301002835087

  汇款备注:苏州双录摄像头-标书费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附件:

  招标文件领取确认表

  序号

  类别

  信息

  1

  供应商名称

 

  2

  供应商注册地址

 

  3

  供应商联系电话(带区号固话)

 

  4

  纳税人识别号

 

  5

  开户银行

 

  6

  户名

 

  7

  银行账号

 

  8

  开票类型

  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9

  本项目唯一联系人姓名

 

  10

  本项目唯一联系人手机

 

  11

  本项目唯一联系人EMAIL

 

  注:

  1. 本表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供应商开具中标服务费发票时所需信息。
  2. 如因供应商提供税务信息错误而导致的开票错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应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