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告
原公告内容:6.2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需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本项目负责人)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否则投标登记不予受理):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有公章及法人章)、营业执照副本、 资质证书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开标前招标人有权对该证明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及本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因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填表者承担。
现变更为:6.2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项目负责人)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否则投标登记不予受理):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有公章及法人章)、营业执照副本、 资质证书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开标前招标人有权对该证明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及本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因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填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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